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彩票经营行为,保障彩票市场秩序,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,是指通过特定的方式,由彩票发行机构组织,以筹集公益资金为目的,由购买者自愿参与,具有随机性的有奖凭证。
第三条 彩票经营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则,确保彩票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。
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彩票经营的监督管理,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彩票经营的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彩票发行机构
第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-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;
-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;
- 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;
-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。
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彩票发行许可证,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彩票发行。
第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彩票发行情况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三章 彩票销售机构
第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-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
- 有符合规定的销售设施;
- 有合格的从业人员;
-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。
第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彩票销售许可证,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彩票销售。
第十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- 不得擅自改变彩票的发行方式和销售方式;
- 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彩票;
- 不得利用彩票进行非法集资;
- 不得泄露彩票销售信息。
第四章 彩票开奖与兑奖
第十一条 彩票开奖应当公开、公正、透明,由彩票发行机构组织实施。
第十二条 彩票开奖结果应当及时公布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开奖结果。
第十三条 彩票兑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- 公平、公正、公开;
- 自愿、快捷、方便。
第十四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依法纳税。
第五章 彩票资金管理
第十五条 彩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。
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彩票资金管理制度,确保彩票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。
第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彩票资金使用情况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:
-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、销售彩票的;
- 利用彩票进行非法集资的;
- 篡改彩票开奖结果的;
- 侵占、挪用彩票资金的。
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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